法院組織法第97條 審判應用之語言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第 97 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第 98 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36 法庭審判,應用何語言?(A)國語(B)閩南語(C)因地制宜,視各地區通用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