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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關於其出生地,應如何登記?
(A)以發現者之住所地為出生地
(B)以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所在地為出生地
(C)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D)以將來收容教養之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戶籍法規
-
99 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3404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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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0 )
1F
Jack Eric
小四上 (2011/11/18)
戶籍法 20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 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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