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部A車代步,A車爆胎,甲將其送修補胎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單獨為之
(B)甲應經乙丙全體之同意
(C)甲應經乙或丙之同意
(D)甲乙丙應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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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54), B(486), C(64), D(393), E(0) #163361
統計: A(5854), B(486), C(64), D(393), E(0) #163361
詳解 (共 10 筆)
#230278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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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277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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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10
| 第 820 條 |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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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951
腳踏車是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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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94
腳踏車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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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64
另外,腳踏車不是依民法827公同共有,而是要按民法817屬分別共有,甲乙丙三人,每個人都按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對整台腳踏車都享有三分之一的權利 ,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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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980
民法820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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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62
這題要依民法820條第五項,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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