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於超商行竊得手,被店員發現追捕,但順利逃脫。第二日,甲回到超商,持棍棒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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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unnyLO 研一下 (2019/09/18)
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關係論以包括一罪。(參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接續犯例子 : 竊盜犯進行的大搬家式偷竊,以一中型的卡車,分三次往返,搬運竊得的物品。 法條競合 : 例子 : 〔強制罪〕、〔私行拘禁罪〕。 當把一個人關起來時;會同時該當304強制罪和302私行拘禁罪;但這不法行為 都是一種〔妨害自由〕的行為;302條私行拘禁罪的刑度;在立法時已經把304強制罪的刑度加進去了。 因此,把人關起來的行為只需要成立一個302私行拘禁罪即可。 不需要再論以304強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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