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64條
Ⅰ【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Ⅱ【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第63-1條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36.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該地上權視為消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