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據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判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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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雞飛上天 ✌◔.̮◔ 國二下 (2023/03/26)
111憲判字16號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以下內容/取自 一起讀判決Facebook貼文/ 很讚的專頁,可以點進去看看 !! 新北地院法官在審理一件吸毒犯罪嫌疑人經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後,強制送到醫院,捆綁在病床上,由醫師將尿管插入尿道導尿,驗出陽性反應後被起訴的案件。 第一,採尿有侵入性(.....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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