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A),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D),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B),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C)。
教師法 修正日期:108年06月05日第十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參考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kw=%e6%95%99%e5%b8%ab%e6%b3%95
36.依據<教師法>,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的敘述,下列何者是正確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