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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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Jamie 高三下 (2016/07/08)
下列各項,何者不是補充法律漏洞的方法?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2 年 - 09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3183答案:D (D) 限縮解釋是文義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僅縮小文義解釋範圍。 目的性限縮---已實質上變更法律文義。指法律文義過廣,將不同案型皆納入同一法律規範當中,形成「不同事物卻作相同處理」的缺失,違反平等原則。因此將原本受法律文義涵蓋,卻不適合由該法律規範事務,依目的性考慮,排除在該法律適用之外,從而對原有法律文義有所限縮。 如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列,為目的性限縮。 C如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4/30)
誠信原則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如可認為權利人在長期不行使其權利後忽又出而行使,足以令義務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始得認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乃斟酌事件之特別情形,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使其法律關係臻於公平妥當之一種法律原則 因此誠實信用原則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需要法官依照個案價值判斷(依照法律精神、立法目的,針對社會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體化,以求實質的公平與妥當)以補充法律之漏洞 又社會生活事實無限,變動不居,而法條則有限,變動困難,欲以有限不變之法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