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租賃物因失火而毀損或滅失者,承租人如何負賠償責任?(A)承租人無論有無過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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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Tina 高二下 (2021/11/19)
相對於一般保管責任,有關承租人之失火責任,失火原因甚多,較難以預防,承租人常較出租人弱勢,為保護承租人利益,故於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於失火情形承租人之責任較輕,限於重大過失始需負責。且若失火係因租賃物維護不善所致,出租人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60號判例)。 https://sf-realestatelawyer.com/newsdetail_2_1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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