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警察人員之考績,由授權之警察機關核定後,送內政部審定。
(B) 甲等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 2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C) 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D) 乙等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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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 B(2077), C(664), D(452), E(0) #3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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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 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 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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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1.5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1.5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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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程序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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