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採購法所稱「或同等品」,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應由下列何者審
查?
(A)上級機關
(B)招標機構
(C)主管機關
(D)評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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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740), C(61), D(196), E(0) #2057388
統計: A(52), B(740), C(61), D(196), E(0) #2057388
詳解 (共 3 筆)
#3566756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
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PS: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招標機關簡稱機關。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
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
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
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
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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