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根據「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以下哪一項不是教師的義務? (A)從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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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吉 高三下 (2015/03/05)
貳、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一、教師的權利:有關教師的權利規定,主要訴諸於教師法第十六條及相關法令,分述如下:(一)校務參與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教師可藉由校務會議、教學研究會、行政會議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生活保障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利及保障。(三)進修研究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之權利。(四)專業結社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申訴訴訟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專業自主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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