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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年份:112年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36. 關於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下列選項敘述哪些是符合民法規定?
(A)買賣契約的賣方負有給付無權利追奪瑕疵之物的義務
(B)不動產交易,出賣人若於交付不動產前已移轉所有權登記,對於移轉所有權登記後交付時存在之瑕疵,不需要負擔該不動產之瑕疵擔保責任
(C)特定物買賣之標的物自始不存在時,該買賣契約原則上無效
(D)買受人於買賣契約成立時,已知悉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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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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