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藝術和美學素養、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人民與國民的不同:
人民:居住在一國家內具有應享權利與應盡義務的人。
國民:凡取得一國國籍的人民,就是該國的國民。
【人民】
居住在一國家內具有應享權利與應盡義務的人。
【國民】
凡取得一國國籍的人民,就是該國的國民。
【公民】
凡年滿二十歲,在某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未被褫奪公權,未受禁治產宣告的居民,即可取得公民資格。
36. 《教育基本法》中規定,教育權是屬於下列何者的主權? (A)公眾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