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A為公立學校教師,其遭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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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990662 高三下 (2017/04/27)
1.申訴及再申訴:教師對於學校之措施(不限於行政處分之案件),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即可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如有不服,再向上級主管機關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2.訴願:教師對於學校之措施(限於行政處分之案件),可「選擇」不提出申訴,而直接向學校所屬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申訴與訴願之程序上關聯性,係採「擇一雙軌併行、任意先行」之救濟管道)。 3.行政訴訟:教師不服再申訴決定(限於行政處分之案件)或訴願決定時,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限於公立學校教師可提起行政訴訟)。 4.民事訴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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