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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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Wen Kai Ting 國三上 (2015/03/18)
學校不續聘教師: 教師法 第14-1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 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 |||||||
8F 希希 高三下 (201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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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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