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246.idv.tw/insurance/insumain/insubook/1/1.htm
(二) 純粹危險 所謂純粹危險,是指事件的發生結果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機會。例如汽車所有人因車子碰撞毀損 而必須支付一筆修理費用,但車子本身會有自然折舊的存在,若無碰撞事件,車主只能免除額外的 修理費用,並不會有任何好處可得,所以碰撞對汽車所有人而言,即屬純粹危險。保險的目的,在 於補償因偶然事件的發生所導致經濟上的損失,因此,保險所處理的危險,主要是純粹危險。 一般而言,保險
可保的純粹危險,可分為下列三種:
1、人身...
1、人身上的危險 : 係指與個人的生命或健康有關的一切危驗。一般而言,人身上的危險事故發生時 ,會導致收入的減少,以及醫療費用、喪葬費用、遺族生活費用…等額外費用的增加。
2、財產上的危險 : 泛指個人財產發生各種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危險而言。直接損失,比如汽車由於 碰 撞或盜竊而發生損失,或是船舶因沉沒、擱淺以及碰撞而遭致嚴重損失等即是。間接危險,如 廠房設備發生火災,而無法營業所導致收入中斷或須另外租用辦公用地之房租支出的損失等即是。
3、責任上的危險:係指對他人的財產或身體造成損害時,依法對他人應負賠償責任之可能性而言。 例如,某甲開車撞入商店中,傷及正在購物的客人,並造成該商店部份財物的毀損,則某甲對 傷者及商店所有人,分別應負醫療費用及財物之補償責任,此等危險即屬於責任上的危險。通 常,此類危險一旦確定,即必須給付他人賠償金,嚴重者甚至可能因此而傾家蕩產,故其嚴重 性並不亞於財產上的危險損失。 以上係就保險觀點將危險分類簡述之,各類危險之關係,見圖一所示:
362. 下列何者為可保風險?(A)責任風險(B)創新風險(C)生產風險(D)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