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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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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下列有關過失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行為人具備有認識過失
(C)公務員若一時失察,不慎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受刑事制裁
(D)刑法上的過失,除了有認識過失和無認識過失之外,還包含重大過失和業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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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龜龜 高一上 (2012/09/20)
下列有關過失之敘述,何者錯誤?(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正確。~解析 : 刑法第12條(犯罪之責任要件 - 故意、過失)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行為人具備有認識過失~正確。~解析 : 刑法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4條(「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ANS : 一、「有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EX.甲對於自己的射擊技術非常有自信,因此在靶區的附近將路人乙射死。二、「無認識過失」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EX.甲開車上學,因為沒有.....看完整詳解
7F
Blair Cheng 國一上 (2013/08/03)
應該有包含業務上過失吧!!只是沒有重大過失的規定
刑法276和284條的第二項,不就是特別針對業務上過失的規定嗎??
8F
^_^(謝謝阿摩,已上榜, 國一上 (2013/10/05)
8f正確
9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1/03)

(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正確。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I.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II.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行為人具備有認識過失 → 正確。

《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I.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574號刑事判例要旨:「懈怠過失與疏虞過失雖同為犯罪之責任條件,然前者係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並無預見,後者則為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對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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