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關於離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不論可歸責於夫或妻,雙方均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B)夫或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相當贍養費
(C)離婚判決確定後,夫或妻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D)夫或妻須於離婚時,一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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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9), B(4693), C(468), D(234), E(0) #1856227
統計: A(529), B(4693), C(468), D(234), E(0) #1856227
詳解 (共 10 筆)
#3071579
(A)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不論可歸責於夫或妻,雙方均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B)夫或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相當贍養費 -> 正確
(C)離婚判決確定後,夫或妻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判決確定即形成消滅雙方婚姻關係
(D)夫或妻須於離婚時,一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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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460
(D)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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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352
(D)法定財產制才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若為約定財產制(分為 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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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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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4610
補充:
法院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僅係避免當事人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影響本人及相關者之權益,不影響離婚效力之發生時點。
| 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 | ||||
|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之一 (增訂) | ||||
| 條文 |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
| 理由 | 賦予法院調解離婚或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一定之法律效果;並避免因當事人未至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而影響其本人及相關者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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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838
C 是不是除了戶籍法,再加看民法的這條??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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