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不動產仲介業者僱用未具備不動產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業務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該違 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業者,所予以罰鍰之處罰,稱為:
(A)行政秩序罰
(B)行政執行罰
(C)行政懲戒罰
(D)行政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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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56), C(57), D(25), E(0) #2139047

詳解 (共 2 筆)

#5240429

A.行政罰
又稱為秩序罰,係指為維持行政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目的,而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為之制裁。其種類有:

(A) 罰鍰。

(B) 沒入。

(C) 其他種類行政罰:如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等。

B. 懲戒罰:
此係指對於具有特殊身分之公務員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等)因違背職務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之制裁。如:罰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或業務、除名及撤銷執照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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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又稱行政秩序罰,係指為維持行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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