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7、28、29、30、31。再+25天 = 2/25
37 住在臺北市的甲,於某年 1 月 26 日收受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復查決定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