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 依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關於勞資爭議行為,何者錯誤?
(A)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不得罷工
(B)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C)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D)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答案:A
難度: 困難
2F
homeymsh 小二上 (2014/11/01)
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不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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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3F
GRACE 大三下 (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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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mma Chiang 小三上 (2020/12/16)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 (A)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D)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
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
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C)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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