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37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曾任政務官幾年以上,並具有教授資格,成績優良者,具有大學校長任用資格?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答案:A
難度: 非常困難
1F
s 國二下 (2015/01/03)
第 10 條   大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並擔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並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十年以上,並均曾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十四職等或與其相當之簡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或曾任政務官二年以上,並具有教授資格,成績優良者。
 
2F
lucky201899 高三下 (2019/08/20)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03.01.22修正)

第10條

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獨立學院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以具有博士學位,並曾任與擬任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長之資格除應符合前二項規定外,各校得因校務發展及特殊專業需求,另定前二項以外之資格條件,並於組織規程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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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已無曾任政務官之資格,故建議刪除試題~~~

【已刪除】37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曾任政務官幾年以上,並具有教授資格,成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