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二項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37 公務人員經任用後,如發現其於任用時並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如何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