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定期契約屆滿後於一定要件下視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在特定性或季節性的定期契約中並不適用
(B)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得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C)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且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時,視為不定期契約
(D)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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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488), C(59), D(62), E(0) #2138997

詳解 (共 3 筆)

#3732842

勞動基準法

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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