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是在問小弟乙
依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則規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第1項規定可稱為藏匿人犯罪,第2項就是頂替罪。
依據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見解:「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筆錄」只是忠實呈現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所要表達的是法庭活動、警詢時的現況,並不考慮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和客觀事實是否相符,所以就算在做筆錄時說謊,也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反而是警察認為被告明明在說謊,故意記錄被告所沒有講過的話,自己會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7 大哥甲犯罪,請小弟乙出面扛罪,乙乃出面向警方自首其犯罪,並在筆錄上簽乙之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