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萬元以下罰★★★★★★,...
現在沒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了,它改為在高等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通常訴訟程序: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課徵、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不服行政機關150萬元以下的裁罰性等不利處分>>此題就是2.簡易訴訟程序50萬元以下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講習、告誡、警告...3.移民署行政收容4.交通裁決事件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2.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3.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4.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37 小明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因亂丟菸蒂被依法處罰 3 千元罰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