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 民法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主義,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遺產債務。下列何者為修正理由?
(A)限定繼承較可保障遺產債權人的權利
(B)限定繼承較概括繼承,更公平對待婚生與非婚生子女
(C)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D)避免繼承人任意拋棄繼承,侵害遺產債權人的權利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小人兒大冒險 ʕ•͡ᴥ•ʔ 高二下 (2016/12/04)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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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吃貨鯰魚(地特四等社行探花 研一下 (2020/08/11)

限定繼承就是不用父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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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yuan 大三下 (2021/09/02)

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5F
消特111 已上榜 大三下 (2022/03/07)

民法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7 民法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主義,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遺產債務。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