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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7 關於區段徵收申請領取抵價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B)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C)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抵價地
(D)申請發給抵價地者,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仍應受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發給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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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anja 高三上 (2015/11/11)
第 40 條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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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iaYing 高一下 (2016/01/06)
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
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37 關於區段徵收申請領取抵價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