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第19條(部分)(104.06.02版)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A.(應)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強制性.....O
B.限於採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行使解約權.....O
C.行使解約權,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為之....X,沒有口頭方式
D.行使解約權時,原則上不用負擔費用.....O
第 19 條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37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解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此為強制規定(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