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租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阿摩線上測驗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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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湘 國三下 (2018/12/14)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 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 第 427 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第 428 條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 查看完整內容 |
15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09/27)
民法第 422 條 (A)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 443 條 (B)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 426-2 條 (C)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民法第 428 條 (D)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