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4 條規定,公發公司之獨董兼任其他公發公司獨董不得逾 3 家。*雖然本題不會用到,但補充一下依 96 年 3 月 19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10070 號令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獨董兼任該公司 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視同為一家,其兼任不計入辦法第 4 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發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惟以兼任 1 家為限,若兼任超過 1 家者,其超過之家數,仍需計入兼任家數之計算。
A|第26條之3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5人
B|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獨董兼任其他公發公司獨董不得逾三家(加現任職公司,總共4家
D|第14條之2第5項,排除董事轉讓超過選任時之二分之一當然解任之適用
37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之獨立董事。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