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電業法34-1 條訂定之「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 標準」第5條,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之範圍 在100 以上之下列範圍:
1. 契約容量在100千瓦以上之下列範圍。
(1) 22kV以上之電力設備。
(2) 變壓器容量合計達500KVA。
(3) 22kV供電地區,供電電壓 220/380V。
(4 )電力設備或連接負載有影響電業供電品質之虞,包括電氣爐、電桿機或扎鋼馬達設備。
(5) 用電場所有易爆性塵埃處所或易燃性物質。
(6) 公共場所或其他因用電性質特殊用戶。
2. 六層以上之建築物用電設備。
37.下列哪些範圍之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