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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下列有關押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押租金之金額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因為民法未有規定
(B)押租金係從屬於租賃契約,不得單獨存在
(C)押租金必須現實交付,未交付者不生效力
(D)押租金必須以現金為之,不得為其他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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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夏目玥 大一下 (2014/05/03)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看完整詳解
10F
Ruei Li 小二上 (2021/08/05)

我覺得A選項也是錯的。就算民法確實沒有規定押金,但不代表當事人就可以自由地無上限的約定押金金額。

(A) 押租金之金額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因為民法未有規定

也就是黃色這個部分是錯誤的。然後它後面給的原因,跟黃色部位也沒有相關。難道我可以說「殺人合法,因為民法沒有規定」嗎?

看了一下這題的年份,是97年,十五年前了,希望之後不會遇到。

11F
大四上 (2022/11/06)

樓上提到的「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是規定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不是規定在民法

民法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 民法並未規定金額,只有說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因此D選項是錯的)
12F
壓咧壓咧 (2023/09/30)

兩個月的押金

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五 節 租賃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是這個?

37.下列有關押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押租金之金額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