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103.06.18)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已刪除】37.依據<特殊教育法>,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個別需要所提供之家庭支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