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對於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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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3/03)
原本題目: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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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16)
V(A) 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