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我國縣(市)立國民小學校長之遴選,是由何者組成遴選委員會? (A)教育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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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33 高二上 (2018/11/08)
國民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第 9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 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 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 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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