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民法第一六九條本文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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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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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Tiffany Fu 大三下 (2022/05/16)
中華民國民法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此即屬於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資料來源谷歌 |
6F 覚 大四上 (2023/01/01)
民法第169條規定之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第三人而設,本人如有使第三人信以為其有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該他人交易,即應使本 人負授權人責任,而此項表見代理云者,原係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有可使人信其有代理權之情形而言,與民法第170條所定代理權之限制 及撤回之情形無關。 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B0000001&FLNO=169&ty=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