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37.王老師以部分時間在快樂國小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所遺之課務」。他屬於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