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23-2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委託書徵求人應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八日前,檢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徵求資料送達公司及副知證基會;公司應於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傳送證基會。
37.第一上市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