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自創口訣:有一隻不到三歲的--------(3年以下)髒孔雀背著---------------(贓物/恐嚇/竊盜/背信)親友詐賭-----------------(侵占/詐欺/賭博)
第 376 條 已修法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37.被告犯下列何種罪名,得上訴第三審? (A)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