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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下列就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之解釋,何者為是?
(A) 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悉原因後,經過 1 個月後不行使而消滅;或契 約訂定後 1 年,即有可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B) 已因時效消滅契約解除權,縱不得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解除契約, 仍可依民法第 92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 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主張受其未誠實告知之詐欺,撤銷承保之意 思表示
(C) 按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之書面詢問者,包含身高、體重、地址、職業、 年齡等
(D) 就該法條規定之告知義務者,係屬要保人
理賠理論與實務
-
105 年 - 105春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理賠理論與實務#69262
答案:
D
難度:
困難
0.34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Harina Lu
大三上 (2020/02/12)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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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545485855
大一上 (2022/07/16)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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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下列就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之解釋,何者為是? (A) 契約解除權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