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 ..-阿摩線上測驗
2F Michelle 大二上 (2021/05/11)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外匯存款。 二、 國外有價證券。 三、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