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際桌球規則 (THE LAWS OF TABLE TENNIS) 2.1 球檯(THE TABLE) 2.1.1 球檯的上層表面稱為檯面,應為長方形,長2.74 公尺、寬1.525公尺、離地板76公分,須水平安 置。 2.1.2 檯面不包括球檯的垂直側面。 2.1.3 球檯之檯面得以任何材料製成,應有均勻的彈 性,當標準球從30公分高處落下時,須有約23公 分的反彈力。 2.1.4 檯面須暗色均勻無光澤,沿兩邊長2.74公尺的邊 線及兩端寬1.525公尺的端線均為白色寬2公分。 2.1.5 檯面應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球網分隔為兩個 相等的檯區,該二檯區應連為一體。 2.1.6 雙打時各檯區應以一條3公厘寬與兩邊線平行的白 色中線,劃分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應視為各右 半區的一部份。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桌球規則(110年1月1日修訂)
桌球檯應有均勻彈性,當標準球從30公分處落下時,須有約: (A)15 (B)2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