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北縣國三升高一的特殊教育學生而言,下列哪一個法規明確保他們在升學上的瘸力保障..-阿摩線上測驗
1F Velvet Blanc 高一上 (2011/10/13)
名 稱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第 3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或經中央主管機... 查看完整內容 |
2F Shirleen Wang 高三下 (2015/05/27)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 3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