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幾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A)1 
(B)2 
(C)3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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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1), C(140), D(110), E(0) #1513682

詳解 (共 2 筆)

#3385855
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
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
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
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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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7896

股東會有三種人可以召集

1.原則上是由董事會召集,§171

2.監察人§220

3.持股3%連續一年以上的股東§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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