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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下列何種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
(A)未經具結之鑑定人鑑定意見
(B)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C)從事業務之人於例行性的業務過程中所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D)證人以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陳述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陳家淵 小二下 (2010/08/02)
第158-3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第159-1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第159-4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6)
第 158-3 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第 159-1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第 159-4 條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第 160 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38 下列何種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 (A)未經具結之鑑定人鑑定意見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