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情形,何者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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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6/07/31)
256條第3項只有兩種情形依職權再議: 1.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無告訴人)。 2.第253條之1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無告訴人)。 256條第3項完整法條: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253條之1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
1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1/31)
(A)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X;三年以上。重罪不起訴,強制再議) 重罪: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職權再議(強制再議)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