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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下列情形,何者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A)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B)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行為不罰,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C)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D)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沉默 國三下 (2012/04/18)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看完整詳解
10F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國三下 (2016/07/28)
想請問5F大大寫的是什麼意思?
為什麼寫緩起訴?
11F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6/07/31)

256條第3項只有兩種情形依職權再議

1.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無告訴人)

2.253條之1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無告訴人)

256條第3項完整法條: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253條之1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1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1/31)

(A)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X;三年以上。重罪不起訴,強制再議)
(B)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行為不罰,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X;3 年以上)
(C)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X;要符合第 253-1 條[非重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處分)
(D)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O)

重罪: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無告訴人(告發人不得聲請再議)。

職權再議(強制再議)
1重罪+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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