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條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38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