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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8 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下列何者不包括於送出基地之准許範圍?
(A)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B)為改善都市環境,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C)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D)都市計畫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adamyang419 高二上 (2017/08/11)

(一)法令依據

1.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

2.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八條

3.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五條

(二)實施容積移轉前辦理通盤檢討之目的

1.決定是否實施容積移轉

為避免對都市環境、房屋市場及金融市場產生重大之衝擊,明定容積之移轉,首先要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進行通盤檢討,並認為該地區有實施容積移轉制度之必要時,再透過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書後方能執行。

2.透過計畫管制控制都市發展時序

由於容積移轉必須在同一主要計畫地區內進行,藉由計畫管制的調節,當有新增的容積發展需求時,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程序,必要時得規定下列事項:

(1)指定與送出基地相對應的接受區,使可移出容積不會一次、全數釋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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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damyang419 高二上 (2017/09/12)

第六條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
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3F
Tiffany 國三下 (2020/08/3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六條

38 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下列何者不包括於送出基地之准許範圍? (A)..-阿摩線上測驗